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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丨山东高院:以侵权持续时间作为认定判赔额的重要依据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6/01 浏览量:942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山东盛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突破固有思维,不仅支持向前追溯,并以侵权期间自行为之日开始计算侵权期间。以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作为侵权期间计算更加合理,也更好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提高卡拉OK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推动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稳健发展。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1)鲁01民初908号

二审案号 (2022)鲁民终341号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张金柱

审判员  王海娜

审判员  柳维敏

法官助理 张   琼
书记员 丁艳奇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 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晓,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 7000 号汉峪金谷七区 LG02 层地下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恩铭。

一审裁判结果

一、盛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13万元;

二、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知民初908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盛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255840元及合理开支8000元;
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民终3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 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晓,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 7000 号汉峪金谷七区 LG02 层地下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恩铭。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盛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知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音集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盛世公司向音集协支付赔偿金556857.6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2.本案一、二审全部费用由盛世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时间错误,盛世公司实际经营时间远高于一审法院认定时间,并且以此计算的侵权赔偿数额远低于正常的市场许可价格,不仅损害了广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引导广大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的版权问题。如无相反证据,盛世公司使用音集协曲库的时间为自成立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盛世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4日,2018年经营天数为68天,2019年经营天数为365天,2020年基于疫情影响,济南地区受疫情影响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20日之前,至少经营240天。2021年实际经营天数为365天,合计为1038天。一审法院认定天数为500天,事实认定错误,应该予以纠正。音集协的公示的签约价格为9.2元/天/包房,盛世公司是拒绝签约的恶意侵权者,即使有部分签约店家实际签约低于了9.2元/天/包房,盛世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也应不适用正常签约价格,应该按照公告的9.2元计算侵权赔偿数额。


被上诉人辩称


盛世公司未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盛世公司:1.依法向音集协支付赔偿金556857.6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音集协的权利来源

音集协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自2008年以来,音集协先后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公司将其依法拥有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的音像节目信托音集协管理,并有权以音集协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公开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唱片光盘共20张,收录了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67首音乐电视作品。该光盘的外包装、光盘盘面及内附歌单上都标注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内附歌单上注明“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信托音集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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