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运营评论
“猿策划”与“猿辅导”“猿题库”不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2/25 浏览量:562

——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博雅甲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京73行初6058号
二审案号
2020)京行终6372号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王东勇 

审判员   吴   静 
审判员   郭   伟 

法官助理 高   歌 
书记员 王婉晨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XXXX。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霄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博雅甲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猿力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微信号:ip_butler或18611183071(手机号同微信号),知产小管家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63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XXXX。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霄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博雅甲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猿力教育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北京博雅甲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博雅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60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博雅公司。
2.注册号:19375853。
3.申请日期:2016年3月22日。
4.标志:

图片
5.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2;4103;4105):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流动图书馆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猿力教育公司(原名北京贞观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贞观雨公司)。
2.注册号:13790457。
3.申请日期:2013年12月24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6日。
5.标志:

图片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4):教育;培训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猿力教育公司。
2.注册号:16140528。
3.申请日期:2015年1月1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27日。
5.标志:

图片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4):教育;培训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47762号《关于第19375853号"猿策划YUANCEHU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作出时间:2019年3月12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四、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贞观雨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诉争商标申请入之前各大媒体对贞观雨公司及引证商标一、二的报道情况;2.贞观雨公司"猿题库""猿辅导"产品融资的相关情况;3.贞观雨公司"猿题库""猿辅导"APP下载量;4.贞观雨公司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宣传情况;5.贞观雨公司名下"猿"系列商标注册情况;6.贞观雨公司与博雅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猿力教育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