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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两大家电巨头交锋,“短视频”商业诋毁第一案宣判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7/15 浏览量:1108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TCL商业诋毁海信成立。





典型意义



商业诋毁案件比较多的形式是通过写文章、发公众号或者在官网上做一些虚假的或诋毁性的描述,或者是企业员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一些对竞品的不实描述,但短视频的形式在目前现有的案例中相对较少。因此,本案在行业内被誉为“家电企业‘短视频’商业诋毁第一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全国乃至世界知名的家电生产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且属于直接竞争对手,TCL公司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赔偿金额大幅度提高至200万元,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信心。该案的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将对类似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件起到重要的指导或借鉴意义,对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鲁02民初259号

二审案号 (2021)鲁民终38号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刘晓华

审   判   员  柳维敏

审   判   员  张金柱

法官助理 张   甜
书记员 刘   霞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程开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来,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风四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TCL惠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包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二、驳回海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三、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注:本案入选“青岛市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附:再审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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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民终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程开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来,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风四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