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诺娄•布拉尼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方宇舟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核心在于特定商品、服务领域内的商标标识与自然人姓名之间的指代关系是否成立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对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马诺娄·布拉尼克(MANOLO BLAHNIK)为世界知名的鞋履设计师,其姓名为西班牙语非固定搭配词汇。诉争商标“MANOLO BLAHNIK/马诺罗·贝丽嘉”外文部分与之完全相同。作为从业近二十年的同业经营者,方宇舟将诉争商标注册在第25类“鞋、靴”等商品上,难谓巧合。该商标注册损害了马诺娄·布拉尼克的姓名权,应予无效。
(二)衡量域外自然人的知名度,首先要考虑其对大陆地区的直接影响力,同时对通过杂志宣传、巡回演出、影视作品等方式将形成于域外以及香港地区的知名度辐射到内地的情况也应予以考量。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要通过证据判断其实质是否为“一事”。
如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与前案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新的事实”,则不属于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指“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情形。
一审案号 |
(2016)京73行初849号 |
二审案号 |
(2019)京行终753号 |
再审案号 |
(2021)最高法行再75号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再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毛立华 审 判 员 江建中 审 判 员 李 嵘 |
法官助理 |
王 晨 |
书记员 |
吕姝君 |
当事人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诺娄•布拉尼克,西班牙籍,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旧教会街49-5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用剑,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莉,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东,该局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方宇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俭,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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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马诺娄•布拉尼克的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再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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