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宣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亮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方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往往由多个部件组合而成,涉案专利涉及的部件通常仅为被诉侵权产品众多部件之一,而权利人举证的内容多为被诉侵权产品整体的侵权获利,无法直接对应涉案专利对应的侵权获利。对于专利权的产品系主体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的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既保护瞳距调节机构也保护使用该瞳距调节机构的眼科医疗设备。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调节镜筒之间距离,与此相关的部件涉及瞳距调节机构。而被诉侵权产品系精密光学设备,主要价值体现在光学部件上,涉案专利涉及的瞳距调节结构只是被诉侵权产品一个部件,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涉案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技术贡献度及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本身的价值。
一审案号 |
(2020)粤03民初3297号 |
二审案号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50号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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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钱建国 审 判 员 颜 峰 审 判 员 陈瑞子 |
法官助理 |
廖 恋 |
书记员 |
孙静仪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宣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灵路 78 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虹,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源,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亮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尊宝大厦银尊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南昌路上合工业 园 D 栋401、601。 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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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深圳市方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35号天瑞工业园801。 法定代表人:李友成,该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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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亮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苏州宣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涉案ZL201820198110.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杭州亮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苏州宣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63405元,合计963405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宣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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