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缘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
(2019)京0102民初28394号 |
二审案号 |
(2020)京73民终3501号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范米多 审 判 员 张 宁 审 判 员 李 想 |
法官助理 |
杜文婷 |
书记员 | 张雪婧、 丁欣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缘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36号-1。 法定代表人:潘月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曹淑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彪,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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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海缘阁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店铺名称,变更后店铺名称不得含有“西四包子铺”; 二、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海缘阁公司赔偿华天二友居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 三、海缘阁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大众点评网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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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35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缘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36号-1。
法定代表人:潘月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曹淑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彪,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海缘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缘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二友居)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839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海缘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天二友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
海缘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天二友居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华天二友居承担。事实和理由:
第一,华天二友居未提交证据证明西四包子铺从二友居便饭铺演变而来并持续使用,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西四包子铺的债权债务已清,且“西四包子铺”字号不属于侵权,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集团)无权继承。因企业名称中有“西四包子铺”的企业早在2000年已注销,且华天集团已经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字号,“西四包子铺”随之退出市场。即使华天集团继承了“西四包子铺”字号,因该字号停止使用近20年,华天集团亦不享有该字号的相关权益。并且,华天二友居从未经营过“西四包子铺”,二者未形成对应关系,华天二友居亦不对此享有相关权益,其作为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
第二,“西四包子铺”不具有较高知名度,华天二友居需要提供其持续对“西四包子铺”使用及宣传推广的证据来证明该字号的影响力。即使“西四包子铺”曾经具有一定美誉度,但因停用近二十年,已不具备知名度及影响力。第三,即使“西四包子铺”在如今具有一定知名度,也是由海缘阁公司最近五年的经营推广所致,“西四包子铺”字号和知名度应属海缘阁公司。“西四包子铺”长期未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海缘阁公司使用“西四包子字号之行为。第四,法律要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和合理的生存空间。海缘阁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海缘阁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有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
华天二友居辩称,“西四包子铺”是华天二友居母公司华天集团持续使用四十余年的知名字号,经华天集团授权,华天二友居是一审适格的原告;“西四包子铺”经持续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其商业价值及商誉延续至今;海缘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海缘阁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一审原告诉称
华天二友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海缘阁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店铺名称,变更后店铺名称不得含有“西四包子铺”;2.判令海缘阁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众大点评线上平台刊登声明30日,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3.判令海缘阁公司赔偿华天二友居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经济损失2000元,合理支出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海缘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举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有争议的事实,华天二友居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笫一组证据证明华天集团的历史沿革,华天集团于2018年3月20日和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