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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丨最高法院: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合发明目的解释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8/05 浏览量:252

——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安徽泾县聚德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骐轩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对于技术特征的解释,应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的整体理解予以解释,不仅要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还要结合发明目的,考虑采用该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本案对于合理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准确进行侵权判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粤03民初5341号

二审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2211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徐卓斌

审   判   员  董   胜

审   判   员  黄中华

法官助理

段晓珊

书记员

王倩倩

当事人

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泾县聚德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丁家桥镇后山村边河组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伍。 

上诉人(原审被告):骐轩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桃花路1号国际互联网金融创业中心6层B2。

法定代表人:向军。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平新南路33号A栋401。

法定代表人:徐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安徽泾县聚德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名称为“带优盘记事本”、专利号为20142062××××.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删除天猫“慧川旗舰店”中的侵权产品图片、产品简介及产品链接;骐轩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名称为“带优盘记事本”、专利号为20142062××××.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安徽泾县聚德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骐轩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对安徽泾县聚德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前述债务中的9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安徽泾县聚德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骐轩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32400元;

(四)驳回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