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凌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互联网环境下,对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履行期限,应根据侵权行为性质进行判断:对于发布视频等互联网形式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可在也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删除视频、断开链接等方式彻底停止侵权行为,从而全面履行判决义务。侵权人长期放任既有侵权行为存续的,权利人可依法另行起诉追究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已有侵权行为的放任应认定为构成重复侵权,行为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在判决赔偿金额时应对此进行充分考量。(拓展阅读)
一审案号 |
(2020)苏0214民初6606号 |
二审案号 |
(2021)苏02民终2289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张 浩 审 判 员 单甜甜 审 判 员 酆 芳 |
书记员 |
邹金纱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T5673室。 法定代表人: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长征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凌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D栋20楼。 法定代表人:朱骁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不言,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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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立即停止侵害睿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案涉视频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应用程序等处使用“FitTime”字样; 二、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睿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999999元; 三、驳回睿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涉案法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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