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与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保护的商业标识以“具有一定影响”且与经营者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为前提要件。本案厚大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图书名称等已具有一定影响,且已经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而成为法律应该保护的利益,故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予以保护。
本判决以在先生效判决为判理阐述的根据,认为适用第二条的要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本案厚大公司主张的图书名称等仍属于混淆行为所保护的范畴,不能以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名称“有一定影响”为由而适用原则性条款进行评价。
针对瑞达公司聘任原为厚大公司的知名讲师的行为,由于没有具体条款规定而适用原则性条款。为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针对原则性条款的适用应以在先生效判决确立的原则为依据。在尚没有证据证明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讲师的行为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情况下,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等讲师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竞争行为。
一审案号 |
(2018)京0108民初22018号 |
二审案号 |
(2021)京73民终2969号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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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张 宁 审 判 员 马兴芳 |
法官助理 |
万 超 |
书记员 |
杨柳青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4号楼7层708。 法定代表人:周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B座25层2900室。 法定代表人:徐金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宸林,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中,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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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瑞达法考网(网址为www.ruidaedu.com)、“瑞达法考”微信公众号、瑞达法考新浪微博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四、驳回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20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