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可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
裁判观点
一、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原告网页中包含公司介绍、服务介绍、最新作品、品牌客户、新闻动态等图文介绍,网页中包含了文字、图片等信息材料,其中的单个元素可能是常用设计元素,但是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对其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该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这一创作方式,符合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故原告对其网站首页等多个页面构成的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原告网站上线后,即处于公开的状态,他方即具备接触的可能性。经比对被告网站与原告官网在“首页”等6个页面,网页中的文字、图片的摆放位置、比例、标题内容等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经过原告提供的其原网站源代码与被告涉案网站网页源代码对比显示,被告多处、多次高度引用了原告的网页源代码,故应认定被告网页已经实质性地侵犯了原告网页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并将与原告网站首页实质性相似的页面置于互联网络中,已构成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案号 |
(2020)京0491民初32803号 |
案由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审判员 |
封 瑜 |
书记员 |
曹 爽 |
当事人 |
原告:北京万可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29层3303。 法定代表人:陈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娟,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深圳市乐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A栋A4-1403。 法定代表人:姚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仁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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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乐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万可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0 000元,维权合理支出46 390元; 二、被告深圳市乐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www.dinoread.com官网首页置顶就其侵权行为及商业混淆行为发布公告予以说明,逾期未能发布的,本院将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本案判决书主要部分,相应费用由被告深圳市乐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北京万可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版)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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