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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仿制含有通用元素且具有独特创造力和观念的陶瓷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9/02 浏览量:611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含有通用元素的陶瓷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的陶瓷美术作品含有通用元素,法院判决明确了即使陶瓷美术作品含有通用元素,但只要该作品并非简单复制、重复陶瓷行业沿袭下来的设计或样式,具有独创性表达,在构成要素自主选择、编排、设计等方面具有审美意义,能够使一般公众将其与现有其他作品相区分,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他人未经授权仿制该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法院判决也明确了以及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被告公司作为网店经营者在网店销售页面对该涉诉产品标注为“夫人瓷”,且经过比对被告在网店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产品在图案细节元素、颜色、立体层次以及整体布局等方面构成实质相似,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网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清晰以及销售者无主观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判决有力打击了电商平台上网店销售仿制陶瓷作品的侵权行为,较好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有助于保护陶资作品的再创作,助推陶瓷行业的大繁荣大发展,也为规范瓷器市场经营秩序和网店经营者经营行为作出了指引,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入选“江西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年景德镇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2022年度江西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21)赣02知民初4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吴海平

审   判   员  李   锋

审   判   员  胡志勇

法官助理

汪   越

书记员

祝   奇

当事人

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权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萌,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怀,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法定代表人:段龙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投资人:张文孝。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蓝色底”、“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二、被告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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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