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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丨判赔600万元!最高法院:现有证据能否作为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权与否的依据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9/06 浏览量:459

——西门子公司与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在专利侵权判定的司法实践中,对被诉侵权产品、设备等实物进行勘验仅是查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并进行侵权比对的有效手段之一,即便在缺少实物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只要现有证据材料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诉侵权产品所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就可以之作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用于进行侵权与否的判定。

二、对于工业设备的方法专利,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三、对于功能性特征,人民法院无需审查权利人在诉讼中未主张的实施例是否能够实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功能和效果,被诉侵权人为证明该等实施例无法实现相应功能的鉴定申请也无准许的必要。


四、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为克服不清楚等形式上的缺陷而删除权利要求中的“大体上”等用词,并不必然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应当结合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进行具体审查。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苏05知初274号

二审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93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岑宏宇

审   判   员  佘朝阳

审   判   员  陈瑞子

法官助理

诸方卉

书记员

李梦琳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友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公司(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市维尔纳·冯·西门子街1号(80333)。

代表人:福尔克马尔·波恩(Volkmr Bonn),诺伯特·莫里茨(Norbert Moriz),该公司授权高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汇川技术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园园,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苏州汇川公司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

二、苏州汇川公司承担西门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三、驳回西门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