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北京YY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加强审查、删除侵权视频,可能会影响短视频平台用户粘性、削减流量,造成利润下滑,但“尊重知识产权”并非用户协议中的一句口号,享受流量经济的同时必须为内容付出成本。随着当前社会向人工智能的不断趋近,算法推荐技术在视频行业的应用只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就算法推荐所带来的竞争优势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规制和预防侵权,而不是将“技术中立”作为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本案对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注意义务,以及提供基础网络接入、自动传输、自动存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等进行明确认定,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参考意义。(拓展阅读:判了!百万赔偿|爱奇艺诉某知名平台短视频侵权案——首例算法推荐生效判决)
一审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8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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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 (2022)苏02民终4040号 | ||||||
案由 |
侵害著作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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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人民陪审员 朱 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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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卢 瑶 | ||||||
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陆 超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徐莹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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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陶瑞璐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姚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银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焱,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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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YY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焱,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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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3-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穆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楠,北京恒德(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雯,北京恒德(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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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侵害作品《老九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44200元。 二、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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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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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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