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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丨“天眼查漏水”构成侵权!广知院认定“天眼查”系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9/09 浏览量:498
——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天眼信息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天眼查”作为一款网络经济下孕育的APP产品,无论从商业模式或者是消费者认知角度来看,下载软件仅仅为获取进入平台的途径或媒介,在本质上而言,该软件所提供的仍系商业信息查询服务。软件产品本身与网络查询手段,共同推动“天眼查”在短期内快速获得市场知名度和公众认同。基于此,金堤公司以其获准注册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以及第35类“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上的“天眼查”商标共同主张驰名商标保护,合理有据。法院认定,第17028286号、第17028373“天眼查”商标至迟于2019年8月起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与其知名度相对应的跨类保护。

在金堤公司已将“天眼查”字样注册为商标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使用“天眼查漏水”标识,完整包含了“天眼查”商标,且在宣传中对“天眼查漏水”字样进行多种方式的突出使用,属于对金堤公司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摹仿复制。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一方面不正当的利用了涉案商标的商业信誉来推销其服务,另一方面,此种在原有商标文字“天眼查”的基础上添加其他词汇从而产生带有新含义的使用方式,使该商标与金堤公司的稳定对应关系减少。被告的前述使用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或其权利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了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了涉案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金堤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21)粤73民初2503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罗   曼

人民陪审员  吴国斌

人民陪审员  吴艳华

法官助理

李永强、黄东梅

书记员

李倩妤

当事人

原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1号楼B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梁双,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广州天眼信息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珠村北环路100号B16098。

法定代表人:潘在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 广州天眼信息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二、驳回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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