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号 |
(2021)粤73民初2503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 判 长 罗 曼 人民陪审员 吴国斌 人民陪审员 吴艳华 |
法官助理 |
李永强、黄东梅 |
书记员 |
李倩妤 |
当事人 |
原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1号楼B座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梁双,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广州天眼信息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北环路100号B1栋6098。 法定代表人:潘在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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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一、 广州天眼信息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二、驳回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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