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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丨“茶颜观色”被无效!北京高院:“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9/13 浏览量:531

——吕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本案中,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与成语“察言观色”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容易将二者产生联系,亦即“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如果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作为商标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在诉争商标已经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不能使其获得可注册性。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京73行初3331号

二审案号

(2022)京行终3518号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毛天鹏

审   判   员  郭   伟

法官助理

贠   璇

书记员

苗   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仓,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楠,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D2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许绪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招泉,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吕良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333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46号《关于第4281333号“茶颜观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吕良就第4281333号“茶颜观色”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裁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