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审案号 |
(2020)京73行初3331号 |
二审案号 |
(2022)京行终3518号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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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毛天鹏 审 判 员 郭 伟 |
法官助理 |
贠 璇 |
书记员 |
苗 兰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仓,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楠,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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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D2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许绪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招泉,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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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吕良的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333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46号《关于第4281333号“茶颜观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吕良就第4281333号“茶颜观色”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
二审裁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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