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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肤敏舒”侵害“德敏舒”专利权,用途发明如何限定?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4/01 浏览量:6631

——西姆莱斯有限公司、德之馨(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州美乐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8)粤73民初3515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官  健

审  判  员 丁  丽

审  判  员 刘  宏

法官助理

陈建辉 

书记员 梁伊玲
当事人

原告:西姆莱斯有限公司(Symrise AG),住所地德国霍尔茨明登,米伦菲德大街1号37603。

法定代表人:马库斯·萨特勒(Markus Sattler),集团法律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驰,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之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陇桥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罗迈德(Matthew William Rouse),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玮,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美乐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塘路9号6号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肖永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峥,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州美乐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380104016.7、名称为“作为化妆品和药物活性化合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及其衍生物”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福州美乐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姆莱斯有限公司、德之馨(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6560元;

三、被告福州美乐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姆莱斯有限公司、德之馨(上海)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西姆莱斯有限公司、德之馨(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〇 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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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73民初3515号

当事人


原告:西姆莱斯有限公司(Symrise AG),住所地德国霍尔茨明登,米伦菲德大街1号37603。

法定代表人:马库斯·萨特勒(Markus Sattler),集团法律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驰,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之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陇桥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罗迈德(Matthew William Rouse),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玮,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美乐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塘路9号6号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肖永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峥,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姆莱斯有限公司(下称“西姆莱斯公司”)、德之馨(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德之馨公司”)诉被告福州美乐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乐莲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姆莱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驰及西姆莱斯公司与德之馨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玮,美乐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西姆莱斯公司、德之馨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美乐莲公司:1.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立即召回、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所有专用工具和设备;2.赔偿西姆莱斯公司、德之馨公司经济损失3560000元;3.赔偿西姆莱斯公司、德之馨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支出500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西姆莱斯公司、德之馨公司拥有名称为“作为化妆品和药物活性化合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及其衍生物”、专利号为ZL200380104016.7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权至今有效。西姆莱斯公司、德之馨公司根据涉案专利研发了SymCalmin(德敏舒),一种具有止痒、消炎功效的化妆品原料,广泛用于敏感肌肤护肤品、晒后护肤品及止痒产品的配方中。美乐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化妆品原料研发与生产、销售的企业。西姆莱斯公司、德之馨公司于2016年发现,美乐莲公司在网站上宣传的“燕麦生物碱”化学结构式及用途与涉案专利保护的物质一致,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被诉产品又名“德敏舒”“肤敏舒”“SymCalmin”,同时侵害“德敏舒”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西姆莱斯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美乐莲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美乐莲公司收函后承诺停止全部侵权行为,但实际并未停止,而是转而通过更为隐秘的渠道继续侵权。2017年2月,美乐莲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举办的“2017年中国国际化妆品个人及家庭护理用品原料展览会”上宣传推广侵权产品“肤敏舒”,还在其官网、百度贴吧、淘宝店铺等多途径宣传、推广、促销该产品,并通过网店、微信等方式进行销售。经德之馨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初步检测,被诉产品含有Dihydroavenanthramide D(羟苯基丙酰胺苯甲酸)成分,该物质化学结构式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物质一致,美乐莲公司宣传的产品特性和用途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亦一致。因此,被诉产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美乐莲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仍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且模仿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给西姆莱斯公司、德之馨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此,为维护西姆莱斯公司、德之馨公司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美乐莲公司答辩称:1.美乐莲公司独立研发的“肤敏舒”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其宣传推广的燕麦提取物成分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内,不构成侵权。2.美乐莲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现有技术,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其宣传的产品为燕麦提取物,该物质是天然的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完全相同,且天然的物质显然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内,亦属于现有技术。3. 西姆莱斯公司、德之馨公司认为被诉产品为羟苯基丙酰胺苯甲酸,该物质也属于现有技术。4. 西姆莱斯公司、德之馨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美乐莲公司只是个小公司,营销数额才一、两百万元。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西姆莱斯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于2003年11月2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作为化妆品和药物活性化合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及其衍生物”的发明专利,并于2009年10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380104016.7。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2013年5月20日,涉案专利权人变更为西姆莱斯公司。2018年10月1日,西姆莱斯公司与德之馨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西姆莱斯公司许可德之馨公司在中国区域内使用涉案专利,有效期10年;德之馨公司有权依据该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与西姆莱斯公司一起,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行动包括起诉至法院,并有权获得相应的全部法律救济。


西姆莱斯公司、德之馨公司于本案要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5、8、13,其具体包含的技术内容见附件一。


(2017)粤广广州第030423号公证书记载,西姆莱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2月22日来到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的保利世界贸易中心博览馆,前往该馆举办的“2017中国国际化妆品个人及家庭护理用品原料展览会”,在该展览会大厅领取一本《10PCHi中国国际化妆品个人及家庭护理用品原料展览会参观指南》,之后在该展会4C07展位(标有“肤敏舒”字样)索取了《广告资料》一本及名片一张,并拍照七张。上述指南显示上述4C07展位所对应的公司名称为美乐莲公司;上述展位照片显示该4C07展位正面有“SK-Calmin 肤敏舒” “MELALYN 美乐莲”字样;上述广告资料所宣传的产品为“SK-Calmin 肤敏舒”,称其为来源于燕麦仁的活性成分,具有快速抗炎止痒活性,并附有该活性成分的化学结构式,该资料显示生产商为美乐莲公司,网址为www.melalyn.com;上述名片显示“肖开植”为美乐莲公司广州办事处的销售经理,手机“***”,微信号“***”。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49407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电脑登陆互联网,输入“www.melalyn.com”登录美乐莲官网,网页宣传的产品有“SK-Calmin 肤敏舒”,宣传的内容与上述广告资料一致,并有详细的产品介绍及实验数据,包括抑制恶唑酮诱导的过敏性皮炎、抑制辣椒素诱导的神经性皮炎、抑制组胺产生剂compound 48/80诱导的瘙痒、抗组胺活性、抗UV和化学试剂诱导的红斑等,还可下载内容更为详细的产品手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melalyn.com”为美乐莲公司的官网首页网址;登录淘宝网,进入“美乐莲健康护理品店铺”,该店铺展示有“优比滴”等止痒产品及美乐莲公司营业执照等。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49398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手机登录微信,搜索“肤敏”,进入“(肤敏舒)抗炎舒敏止痒专家肖开植”个人相册,其中有大量关于美乐莲公司、“肤敏舒”产品的介绍和宣传,并有销售热线***,时间从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


(2017)粤广海珠第46172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1月24日,德之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水荫直街45号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沙河分店提取包裹一个,单号为***,对该包裹及其内的物品拍照并封存。上述照片显示,该包裹寄件人为“肖开植”,手机为***,内有“肤敏舒”产品(包括“醇溶”与“水溶”)以及“肖开植”名片及“SK-Calmin 肤敏舒”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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