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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丨温州中院:涉案电影授权存在瑕疵且拒不补强证据的,应认定诉讼主体不适格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9/20 浏览量:484
——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卡倍力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电影片头显示的出品方或发行方仅为该出品公司或发行公司系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初步证据。若原告以出品公司或发行公司授权作为案件适格主体依据,但曾因类似案件授权被认定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法院可释明原告应进一步提供其经涉案电影适格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授权的证据。原告拒不补强,或明确表示无法提供的,法院有理由认定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22)浙03民初127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郑   晔

审   判   员  陈小敏

人民陪审员  陈   渊

法官助理

肖若楼

代书记员

王可可

当事人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3566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玲,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华,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卡倍力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路8622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蔡潘祥。

裁定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时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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