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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案例|最高法院:垄断经营者在垄断协议项下利益诉求的合法性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9/21 浏览量:1083

——进贤县温圳镇艺术幼儿园与进贤县温圳镇六佳一幼儿园、万珍以及进贤县温圳镇艾乐幼儿园、进贤县温圳镇金贝贝幼儿园、进贤县温圳镇才艺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裁判观点



垄断行为影响国家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原则上应当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行为的规定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垄断协议实施者依据该协议主张损害赔偿,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而经营者通过垄断获利的行为正为反垄断法所预防和制止,故人民法院对该类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1)赣01知民初8号

二审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3号
案由

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余晓汉

审   判   员  薛   淼

审   判   员  何   隽

法官助理 李庆瑾
书记员 吴迪楠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进贤县温圳镇艺术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温圳镇金沙路8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万根秀,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铷,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越,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进贤县温圳镇六佳一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温圳镇农贸市场桥西五街24号。

法定代表人:万珍,该园园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珍。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胜全,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进贤县温圳镇艾乐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温圳镇鸿泰花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罗玉婷,该园园长。

原审第三人:进贤县温圳镇金贝贝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温圳镇禽蛋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游燕红,该园园长。

原审第三人:进贤县温圳镇才艺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温圳镇金沙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樊小红,该园园长。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进贤县温圳镇艺术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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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3号


当事人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