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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二审改判!最高法院: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所针对的技术问题
来源: 日期:2022/09/26 浏览量:508

——东莞友华通信配件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田工业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观点




1. 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原则上只能基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判断。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2. 在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仍应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等内容,基于对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得出结论。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后仍不能认为其可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才能认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京73行初2132号

二审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987号

案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佘朝阳

审   判   员  柯胥宁

法官助理

马光祥

书记员

谭秀娇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瑾,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原田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品川区南大井六丁目26番2号。

代表人:三宅康晴,该株式会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宇,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友华通信配件有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村。

法定代表人:佐藤昌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79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201510121116.5、名称为“天线装置”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审裁判结果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