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友华通信配件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田工业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观点
1. 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原则上只能基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判断。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一审案号 |
(2019)京73行初2132号 |
二审案号 |
(2021)最高法知行终987号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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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佘朝阳 审 判 员 柯胥宁 |
法官助理 |
马光祥 |
书记员 |
谭秀娇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瑾,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原田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品川区南大井六丁目26番2号。 代表人:三宅康晴,该株式会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宇,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友华通信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村。 法定代表人:佐藤昌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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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79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201510121116.5、名称为“天线装置”的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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