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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图和效果图是建筑作品还是图形及美术作品?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4/07 浏览量:894

——武汉新建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机隆盛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德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7)京0108民初27326号
二审案号
(2019)京73民终2758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再审合议庭

审判长   宋      鹏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章      瑾

法官助理
王曹翼
书记员
马   静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新建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京汉大道江城华庭翠逸阁B座13层2室。

法定代表人:郑开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瑞,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会柱,湖北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国机隆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百旺绿谷汽车园。

法定代表人:翟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德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海兴大厦C座13层。

法定代表人:栾京亮,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张祖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男,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生,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武汉新建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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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27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新建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京汉大道江城华庭翠逸阁B座13层2室。

法定代表人:郑开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瑞,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会柱,湖北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国机隆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百旺绿谷汽车园。

法定代表人:翟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德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海兴大厦C座13层。

法定代表人:栾京亮,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张祖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男,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生,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新建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机隆盛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公司)、北京德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公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2732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3日、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开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瑞及向会柱,国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本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郭秀生到庭参加了诉讼。德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一审原告)诉称


新建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新建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东风本田公司一审存在伪造证据行为,且一审法院拒不采纳我国地方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合法文件,导致其错误认定新建业公司并非涉案效果图的著作权人。新建业公司知晓东风本田公司在全国各地持续、扩大使用相关作品进行建设,但知晓不能视为同意。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错误地认定涉案《设计合同书》《钢结构设计合同书》《建筑结构设计合同》属于委托、转委托合同,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辩称


国机公司答辩称:涉案效果图、CAD图纸属于通用的工业设计图纸,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存在著作权,则亦归属于本田公司。新建业公司一审认可制作CAD图纸系为本田公司设立4S店使用,本田公司的使用符合合同约定范围,不违反合同目的。


德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田公司答辩称,新建业公司主张的CAD图纸的独创性特征在涉案4S店效果图中已经表现,该图纸不具备独创性,新建业公司不享有著作权。即便该图纸存在著作权,依据版权声明也应当认定归本田公司所有。


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新建业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国机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侵害著作权行为;2. 国机公司、德成公司、本田公司共同向新建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