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宣告无效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告引证商标在第36 类服务上的注册全部无效并已依法公告,故引证商标已经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在第36 类服务上的注册障碍。鉴于诉争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否应予核准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在案证据及相关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一审案号 |
(2020)京73行初9092号 |
二审案号 |
(2021)京行终84号 |
再审案号 |
(2022)京行再20号 |
案由 |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
再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杨柏勇 审 判 员 刘晓军 审 判 员 李 想 |
法官助理 |
黄子筠 |
书记员 |
王 丽 |
当事人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2栋4至8楼。 法定代表人:郭剑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敏,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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