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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二审改判!深圳中院:当事人并不因作品登记当然享有著作权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9/30 浏览量:458

——深圳市云牌服饰有限公司与刘叶、周小卫、深圳市南山区致尚致美服饰店以及田贤钗、刘芝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涉案花鸟图案构成美术作品。其次,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即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不作实质审查,当事人并不因作品登记当然享有著作权。另根据云牌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为张云、云牌公司为著作权人,故其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二审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1)粤0305民初18447号

二审案号 (2022)粤03民终16481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黄瑜瑜

审   判   员  刘   燕

审   判   员  陈富强

书记员 黄银椿(兼)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叶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小卫。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致尚致美服饰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东滨路46号南油第一工业区112栋厂房1层。

经营者:刘叶。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波,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云牌服饰有限公司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海大道2079金晖大厦A区-1015

法定代表人:张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景,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兰秀,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被告田贤钗

一审被告:刘芝。

一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波,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致尚致美服饰店、刘叶、周小卫立即停止侵害云牌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二、致尚致美服饰店、刘叶、周小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

三、驳回云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结果

、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0305民初

1844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云牌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裁定时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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