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窗口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涉成华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以及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整体观察”是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而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综合判断”是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不能把外观设计的不同部分割裂开来予以判断。本案中,判断涉案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基于桌面集线器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比较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异同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均是由主挡板、侧挡板和底板三部分组成,在三部分的基本形状、位置摆放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对于涉案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另,涉案专利与涉案侵权产品存在底板侧面设计等诸多不同点,这些差别组合后形成的视觉差异对整体外观未产生显著影响,并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区分。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外观设计,故法院认定涉案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只是基于涉案侵权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与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使用场景无关;只要能够对涉案侵权产品的同类或者相似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常识性了解,并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别能力,即属于涉案侵权产品同类或相似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与其身份无涉。
一审案号 |
(2021)京73民初75号 |
二审案号 |
(2022)京民终484号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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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杨绍煜 审 判 员 闻汉东 审 判 员 高 翡 |
法官助理 |
孙艳萍 |
书记员 |
谢京辉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涉成华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穗路2号院3号楼6层607。 法定代表人:赵献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东,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龙,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窗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大楼5楼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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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北京涉成华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北京涉成华阳公司赔偿湖北窗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三十二万元; 三、驳回湖北窗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
涉案法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