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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最高法院:专利权人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10/12 浏览量:330

——赵志谋与郑州邦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郑州邦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佩蒂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观点



专利制度通过专利技术方案的公开换取对专利权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保护,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实质上对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也即,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事实上大于修改后的保护范围。在专利被授权后原权利要求修改前,社会公众本已负有避让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义务,不得未经许可实施该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技术方案。专利确权制度赋予专利权人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权利,当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专利权有效时,因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事实上进行了限缩,并未额外增加社会公众原本应当负担的避让义务,在此情况下,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亦当然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故应允许专利权人依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鄂01民初9542号

二审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691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磊

审   判   员  周   平

审   判   员  李   艳

法官助理 游美玲
书记员 王   怡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邦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业中心2号楼B154号。

法定代表人:史毛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邦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1号楼二楼A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北佩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城郊乡城南社区工业园区综合车间。

法定代表人:余及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2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发宝,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邦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210185869.9的“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发明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湖北佩蒂贸易有限公司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志谋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6636元;

三、被告郑州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志谋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5445元;

四、驳回原告赵志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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