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谋与郑州邦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郑州邦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佩蒂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
(2019)鄂01民初95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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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691号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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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魏 磊 审 判 员 周 平 审 判 员 李 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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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游美玲 | ||||||
书记员 | 王 怡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邦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B154号。 法定代表人:史毛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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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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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郑州邦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1号楼二楼A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北佩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城郊乡城南社区工业园区综合车间。 法定代表人:余及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发宝,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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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邦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210185869.9的“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湖北佩蒂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志谋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6636元; 三、被告郑州邦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志谋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5445元; 四、驳回原告赵志谋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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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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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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