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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山寨”服装的新思路(上)
来源:永新知识产权 日期:2022/10/13 浏览量:211
由于当下“山寨”服装盛行,对于服装款式如何保护,是许多服装行业权利人头痛不已的问题。传统思维下,对于服装款式的保护路径首选是著作权,毕竟著作权给予的保护是稳定且长期的,但实践证明普通服装的款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存在较大论证难度,无法轻易获得保护。近期一些司法判决显示,对于抄袭、模仿服装款式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无疑会成为服装款式保护的新思路。本文将分为两个部分,对这一保护思路进行简要介绍。上半部分为司法裁判的梳理,下半部分为法律分析及建议。以下是关于司法裁判的介绍:
一、案情简介
经授权,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绫致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使用第1132585号“VER0MODA”商标及第1447254号“0NLY”商标,并有权对特定的侵犯上述商标权的不法行为提起诉讼。绫致公司发现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幻蝶雾语服装店”)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女装高端定制”中实施了如下两种行为:(1)将“VEROTEXMODA”、“ONLY.LUU”文字使用在网页的商品标题处;(2)在其淘宝店铺中展示、销售的92款服装款式与绫致公司同一货号的服装在款型、颜色选择、领口袖口等细节方面构成高度相似,且在淘宝网销售页面的服装名称部分使用的货号与绫致公司在同款或近似款服装上使用的货号一致。绫致公司认为蝶雾语服装店的上述第一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第二种行为,即幻蝶雾语服装店抄袭、剽窃其原创服装款型、注明与其相同或类似设计款式相同的商品货号的行为,会造成与其所售商品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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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6知民初26号)经审理认可第一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对于第二种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绫致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涉案服装的款型系其原创、货号为其独有,也不足以证明幻蝶雾语服装店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几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没有支持绫致公司的主张。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知民终294号)认可幻蝶雾语服装店的第一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对于幻蝶雾语服装店的第二种行为,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认定,认可幻蝶雾语服装店的第二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竟争法》第2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行为谴责式的判断模式。一审判决认为绫致公司无法证实涉案商品的款型系其原创、货号为其独有,并据此认定幻蝶雾语服装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思路事实上是通过认定绫致公司不具有应受保护的权利,进而认定幻蝶雾语服装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并未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补充权利保护专门法的独特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是立足于权利保护,而是立足于行为正当性,因此无须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侵害式侵权判断范式和思维的限制。如果系以特别应受谴责的方式方法损害受保护的利益一—即使该利益尚未达到权利的属性,也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就服装而言,服装款式系一个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可以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的竞争优势。而服装款号不仅是生产厂商和销售方管理商品的编号,更是消费者通过检索款号定位到自己需求的服装的重要途径。幻蝶雾语服装店将与绫致公司相同的款号使用在与绫致公司相同或类似款式的服装上,将通过款号搜索绫致公司服装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购买其销售的类似款式的服装,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该行为明显挤占了绫致公司的交易机会,已经对绫致公司的商品构成实质性的替代,这种替代必然会使绫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最终法院认定幻蝶雾语服装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并判决被告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二、延伸信息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打击所谓的“山寨”服装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可能这也是上述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原因之一。
实际上,这并不是绫致公司唯一一次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打击“山寨”服装行为的胜诉判决。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与上述“幻蝶雾语服装店案件”类似的还有一个案件:绫致公司诉“博野县乐儿雅服装店”案件(一审判决:(2021)冀06知民终25号,二审判决:(2021)冀知民终293号),该案与“幻蝶雾语服装店案件”都是于2021年12月终审判决的,两案案情十分相似(被诉淘宝店不仅使用了近似的商标,还销售了同款服装),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也十分相似,可视为系列案件。
在此之前,绫致公司还因“上海地晴服饰有限公司”(“地晴公司”)生产销售相同款式的服装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于2021年4月做出判决((2020)浙0110民初11687号),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8.43万元。在该案中,地晴公司在淘宝销售页面及服装上均未使用与绫致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是仅仅销售了款式相同的服装。但是,绫致公司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有淘宝用户三年间在ONLY、VEROMODA官方旗舰店下单购买了数百款的服装,收货地址基本为被告销售涉案服装的微信、淘宝店铺发货地址,以及被告法定代表人曾制售假冒“FILA”、“ONLY”品牌服装的工作室和仓库地址,以此推断地晴公司大量购买了绫致公司的ONLY、VEROMODA品牌服装并仿制了相同款式的服装进行低价销售,而且被告的淘宝评价记录显示大量消费者正是基于其所售款式与ONLY、VEROMODA品牌相同而下单,法院认为:完全仿版的行为在对产品款式的设计、材料的选择、做工的处理选择等方面没有投入任何智力劳动,但却借由他人品牌、产品所积累的商誉而获得利润,该种行为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品牌、产品商誉、攫取他人劳动成果而不劳而获的故意,客观上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地晴公司借由他人品牌产品款式及商誉获取交易机会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为了创新服装款式、积累品牌商誉的经营者的利益,进一步损害了激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机制,最终也必将损害最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地晴公司该种不劳而获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绫致公司与地晴公司部分服装款式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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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绫致公司上述三个案件,笔者尚未检索到其他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诚实信用条款保护服装款式的案件,因此这三件成功维权的案例,可以给权利人一种新的思路,即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条款主张不正当竞争来打击“山寨”服装。不过,该方式虽为新思路,但并非针对任一种“山寨”服装行为都适用,毕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的案件并不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件。本文下半部分将针对这一适用条件进行法律分析。

作者介绍:陈丽佳于2013年加入永新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陈丽佳专注于知识产权策略咨询、诉讼及行政保护等事务,包括商标行政诉讼及咨询、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及咨询、商业谈判、合同起草与修改、行政打假、海关保护、版权及软件登记、域名纠纷、仲裁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涉及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域名、合同等多项领域。陈丽佳熟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业务方面有较为成熟的经验。通过提供法律分析、制定应对策略、根据客户指示实施法律措施,陈丽佳已协助国内外很多客户解决了他们的法律问题,如拜耳、巴斯夫、英飞凌、德克斯、海德堡、TORY BURCH、飞利浦、韩国人参公社、LG、多乐可、华为、荣耀、百度、中国邮政、东道、优客工场等。陈丽佳善于与客户沟通并提出最佳的法律意见,因此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解决客户的难题。作为中国法学会的一员,陈丽佳还特别关注涌现的新型法律问题,并发表了相关的文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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