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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北京高院: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认定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10/17 浏览量:651

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既包括对不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也包括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上述申请注册行为只要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均可以认定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本案中,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余仁生公司的“余仁生”品牌经其宣传和使用已经在保健品、药品类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广德堂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余仁生”的系列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攀附他人优势地位而获利之嫌,其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并不能否认其在申请注册之时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且广德堂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还包含“香丹清”“飘茅”“新皮康王”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广德堂公司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相关商标的行为,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京73行初9426号

二审案号

(2021)京行终9403号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王东勇

审   判   员  曹丽萍

审   判   员  吴   斌

法官助理

杨   玲

书记员

季依欣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泽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莉坤,北京高沃(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涟伊,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余仁生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大成路21号余仁生中心。

授权代表人:亚伦·康拉德·鲍 应强,集团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燕燕,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君,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