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辉荣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
案号 |
(2020)京73行初14320号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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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
审 判 长 马兴芳 人民陪审员 李卫菊 人民陪审员 牛国帅 |
法官助理 |
李 妍 |
书记员 |
隗傲雪 |
当事人 |
原告:马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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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东亚铅笔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彦州路601号论岘洞公园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金学载,代表理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培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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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马辉荣的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