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运营评论
商标案例丨北京知产法院: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及“容易产生误认”的判断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10/26 浏览量:392

——马辉荣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一、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中韩东亞DONA”与引证商标一“东亞DONG-A”、引证商标二“DONG-A”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且未产生明显可区分的含义,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观察容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

二、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可以认定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及“容易产生误认”,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界定。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中韩东亚”及英文字母“DONA”构成。按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诉争商标包含的“中韩”极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中国”和“韩国”合称的简称,核定使用在“文具”等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20)京73行初14320号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马兴芳

人民陪审员  李卫菊

人民陪审员  牛国帅

法官助理

李   妍

书记员

隗傲雪

当事人

原告:马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东亚铅笔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彦州路601号论岘洞公园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金学载,代表理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培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辉荣的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