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宇洁环境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宇洁公司)、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简称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尔文技术国际有限公司(简称达尔文公司)
达尔文公司是专利名称为“空气净化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主要用于防雾霾的空气净化装置,于2007年12月26日获得授权。达尔文公司发现,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自2014年11月起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达尔文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J·inG悟净高效立式空气净化器”。宇洁公司向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提供、出售专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静电沉降滤网。2012年,达尔文公司曾经针对宇洁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用于帮助侵犯涉案专利权的静电沉降滤网行为发送过律师函。达尔文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5、18-21、24-27的保护范围,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及宇洁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其提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现有技术的抗辩不能成立。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制造、销售了侵犯达尔文公司专利权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宇洁公司提供了其中的蜂巢凝并滤网。被控侵权产品中的蜂巢凝并滤网虽可用于空调,但其具有与涉案空气净化器产品相适配的尺寸,且仅仅当其使用在实施涉案专利产品中时,才能实现其颗粒沉积作用。因此,蜂巢凝并滤网属于实施涉案专利的专用产品,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宇洁公司知晓涉案专利的存在,其明知蜂巢凝并滤网系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专用部件,仍然向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其作为帮助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因此,宇洁公司对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的侵权行为实施了帮助,构成共同侵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二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达尔文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宇洁公司、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