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正阳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惠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宋华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
(2019)京73民初17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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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 (2022)京民终1号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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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王东勇 审 判 员 曹丽萍 审 判 员 吴 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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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杨 玲 | ||||||
书记员 | 季依欣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阳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孛罗营村568号内盛华宏林商业平房E区163、164、165、166、167号。 法定代表人:樊广龙,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大道龙凤花园后C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来,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惠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南华糖业办公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金德,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华兵。 各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艺,四川韬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各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婷,四川韬世(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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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史永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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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恒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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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正阳公司、农垦公司、惠丰公司、出彩公司、宋华兵立即停止委托生产、生产、销售带有“农垦九三”商标的食用油商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正阳公司、农垦公司、惠丰公司、出彩公司、宋华兵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载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九三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将根据九三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正阳公司、农垦公司、惠丰公司、出彩公司、宋华兵共同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正阳公司、农垦公司、惠丰公司、出彩公司、宋华兵共同赔偿九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五十万元; 四、驳回九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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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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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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