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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丨二审改判!北京高院认定“bilibili”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11/01 浏览量:198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全国知名互联网平台核心商标的保护,争议核心围绕驰名商标的认定与跨类保护这一极具争议的疑难问题,同时还涉及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等复杂事项。北京高院对该案的裁判极具典型意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和我国商标注册秩序的维护、公平市场环境的营造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与时俱进综合考量,对互联网平台驰名商标进行合理认定。北京高院认为,B站作为在线视频分享网站,用户数量庞大,活跃用户数量多,曾被评为十大受欢迎的应用等。B站不仅向用户提供数量众多高质量的多动漫作品、纪录片、电影、电视剧等,同时也制作动漫作品、综艺节目、纪录片等,相关视频的播放量大,自2010年推出“拜年祭”节目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累计播放量大,诸多媒体进行了报道。互联网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内容灵活丰富等特点,“bilibili”商标作为B站商业标识,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推广,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二、依法整治商标恶意抢注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违法行为。北京高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哔哩哩哔哩”、字母“BILIBILI”构成,其包含“bilibili”,两者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多将“bilibili”与中文“哔哩哔哩”相对应,故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并且,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据以驰名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但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宣传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交叉重合。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了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幻电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1)京73行初12721号

二审案号

(2022)京行终2944号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亓   蕾

审   判   员  宋   川

审   判   员  姜琨琨

法官助理

黄   涛

书记员

何   雅

当事人

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77弄1号905、906室。

法定代表人:徐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茜,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第三人:晋江健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南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河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红,北京海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