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运营评论
竞争案例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处理其他经营者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11/10 浏览量:469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的腾讯视频VIP账号指向的海量视频内容属于企业数据范畴,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处理其他经营者数据系违反企业数据领域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如果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处理其他经营者数据,未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未影响竞争秩序、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则可能成为责任豁免的情形。


一方面,未通过代码限制的数据处理不适用上述商业道德。对于公开开放且不需要授权的数据处理,不存在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的问题。对于需要授权或访问授权(例如密码验证),则存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问题。简言之,数据控制者通过代码限制界定其数据可处理区域, 设置用户行为规则,他人破坏或者违反代码限制而处理该数据,即构成“未经授权”。进而,如果被告没有获得处理数据的授权,或者这种授权已被明确撤销,构成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需要指出的是,没有其他原因,仅存在违反网站或数据库的使用条款,不能成为构成“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责任基础。本案主要是超越授权,淘卓公司获得了腾讯视频VIP账号,但其使用明显有悖于正常的账号使用方式(不仅是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而且有悖于诚实信用以及商业道德;另一方面,上述商业道德应排除家庭成员或朋友之间账号密码分享的善意、合理情形,不能因数据控制者的用户协议约定限制合理的账号密码分享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京0108民初7028号

二审案号 (2022)京73民终1154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刘佳欣

审   判   员  王栖鸾

审   判   员  李莉莎

书记员
陈昱晗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谢甄珂

审   判   员  李迎新

审   判   员  兰国红

法官助理

王嗣卓

书记员 孙汝函
当事人

诉人(一审被告):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金山道206号金山雅筑花园第2栋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柯银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丽,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滢,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16层1601-1608室。

法定代表人:奚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裁判结果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淘卓公司在其运营的“寻租网”www.xunzu.com首页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寻租网平台”置顶位置连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北京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未履行本项内容,一审法院将选取一家全国性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一审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淘卓公司自行承担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淘卓公司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北京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57 070元,以上共计457 070元;

三、驳回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北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小管家微信(微信号ip_butler或18611183071),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