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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浅析构成不规范汉字商标的几种情况
来源:IPRdaily 日期:2022/11/11 浏览量:162
“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是否会对中小学生及其他中文学习者的语言文字认知造成不良引导,已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琳

根据国新办公布的知识产权相关数据,2022年上半年,我国商标注册量为367.4万件,完成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21.7万件。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4054.5万件,同比增长20.9%。

在如此庞大的量级下,商标申请人递交新商标注册势必会遇到困境,能想到的商标早已被他人申请或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不少商标申请人在实践中将创新点瞄准于对商标增加艺术设计,但若因艺术设计而改变了汉字的结构、字形、笔画等,极易被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下述不规范汉字商标的相关案例,浅析构成不规范汉字商标的几种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官方文献,或者宗教等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其中,是否会对中小学生及其他中文学习者的语言文字认知造成不良引导,已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案例一:插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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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
插客
商标号
21186769
申请日
2016/09/02
注册日
2020/06/14
商标样稿
商标状态
已注册

法院认定:本案中,诉争商标标志由中文“插客”、数字“86”及图形构成,其中“插客”经过艺术化处理,采取直线相交的方式对笔画进行了设计,但并未改变两汉字的基本结构,相关公众能够予以辨识,且通常亦不会据此进行书写。诉争商标中对“插客”二字的艺术化处理不构成不规范使用汉字的情形,不会对我国的文化教育产生不良影响。诉争商标标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案例二:闪电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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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
闪电购
商标号
21674804
申请日
2016/10/25
注册日
——
商标样稿
商标状态
无效

法院认定:就诉争商标的文字设计来看,横平竖直,字体周正,与手写书法字体或带有图案设计的汉字表现形式明显不同,容易被识别为某种风格的字体设计。同时,诉争商标的“闪”字内部的“人”与闪电图形走向笔画存在方向性变形,“购”字的“勾”明显缺少“点”,尽管是细节变形,但诉争商标明显改变了规范汉字的构成和笔画走向,尤其是貌似规范字体的设计,极易误导青少年或学习汉字书写的人群认为其为规范写法,从而影响汉字的规范性。因此,诉争商标的表现形式有损于我国的文字文化和汉字规范秩序,具有不良影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案例三:骄腾电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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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
骄腾电业
商标号
39737234
申请日
2019/07/18
注册日
——
商标样稿
商标状态
无效

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文字部分主体为汉字组合“骄腾电业”,其中“腾”字并非规范化汉字。本院认为,对汉字认读笔画的规划是起到关键作用的,诉争商标虽经艺术化设计,但对原有文字的架构进行了不规范的变造,对相关公众的正确认读造成了一定的误导作用,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了消极、负面影响,故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案例四:猩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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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
猩童学
商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