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慧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一、没有描述性、何谈欺骗性
指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国知局和一审法院均认定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但是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标志“红旗”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公众不会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的情形。” 二、即使带有描述性、不是欺骗性描述又何妨
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甲壳动物(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果冻;冬菇;豆腐”商品上,驳回复审决定书和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纠正,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肉罐头”商品上,未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作出具有欺骗性的描述,不易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但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等其余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质量等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
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羊奶粉”等商品上。驳回复审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纾”有“解除”“延缓”的含义,“纾糖膳底”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所规定之情形。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纠正,认定:根据伊利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其“纾糖膳底”配方“奶粉”可以较好地控制血糖,故诉争商标使用在“奶粉;羊奶粉;牛奶;牛奶制品;羊奶;固体奶;白脱牛奶”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核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之外的商品上具有欺骗性,不应予以核准。三、判断商标是否构成“欺骗性”误认,需要考虑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能力
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驳回复审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中“ENTASIS”含义为“凸肚状”,“THERAPEUTICS”含义为“疗法”,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所指的标志。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道兰氏英汉医学辞海》、《朗文医学大辞典》、《医学名词规范词典》等正式出版的综合类英汉词典和专业类医学、科学词典,其中均未收录单词“ENTASIS”。《新牛津英汉双解词典》等词典中有收录单词“ENTASIS”,其解析为“【建筑】圆柱分割线;柱中为凸线”等,均未有被诉决定中的含义,亦未有证据足以推翻前述含义,且“ENTASIS THERAPEUTICS”并非固定英文搭配,既使“THERAPEUTICS”具有“疗法”的含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