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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丨二审改判!浙江高院:提供带有视频软件的投影仪供消费者观看电影的行为定性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11/15 浏览量:1023

——捷成华视网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雷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行为”首先是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进行传播的行为,其次,这种交互式的传播方式能够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酒店客房内提供带有案外人“云视听极光”软件的智能投影仪,使得入住者能够播放已经通过上述软件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该被诉行为是通过能够联网的技术设备向入住者再现已然置于信息网络中的涉案电影,但并未直接将涉案电影置于信息网络中,因此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但落入放映权的控制范围。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2)浙07民初19号

二审案号 (2022)浙民终1050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何   琼

审   判   员  刘建中

审   判   员  路   遥

法官助理

杨天齐

书记员 刘雨潇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雷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万达广场7号楼622室。

法定代表人:方佩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九层9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杰,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禹,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雷火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海神密码》的点播服务并删除电影《海神密码》;

二、雷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捷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三、驳回捷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捷成华视网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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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民终10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雷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万达广场7号楼622室。
法定代表人:方佩洵。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