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运营评论
“抖音拖地神器”专利遭无效,店家产品链接暂获恢复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4/21 浏览量:558

——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谢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浙02知民初367号
二审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徐   飞

审 判 员  孔立明

法官助理
郝小娟
书记员 汪   妮
当事人

申请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梅陇村。

法定代表人:陈慧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慈溪方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谢辉、兴昊公司、联悦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
二、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
三、兴昊公司、联悦公司连带赔偿博生公司经济损失316万元。
二审行为保全裁定结果 一、被申请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立即恢复申请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购物平台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

二、冻结申请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余额632万元,期限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

三、自恢复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如申请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的50%超过632万元,则应将超出部分的销售额的50%留存在其支付宝账户内,不得提取。

行为保全裁定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微信号:ip_butler或18611183071(手机号同微信号),知产小管家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梅陇村。

法定代表人:陈慧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慈溪方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悦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昊公司)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生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谢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联悦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其在“天猫网”上经营的“帮主妇旗舰店”(以下简称涉案网店)中“免手洗拖把家用平板懒人吸水拖布网红一拖净干湿两用抖音拖地神器”(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直至终审判决生效之日。申请人联悦公司同意以其支付宝账户余额632万元作为担保。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听证初步查明:

博生公司系以下两项专利的专利权人:1.专利号为ZL201820084323.7、名称为“具有新型桶体结构的平板拖把清洁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专利号为ZL201620853180.2、名称为“一种用于平板拖把挤水和清洗的拖把桶”(以下简称180.2号专利)。2019年10月11日,博生公司以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上述两项专利权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本案及另案诉讼。本案原审案号为(2019)浙02知民初367号;另案案号为(2019)浙02知民初368号(以下简称368号案)。两案均请求法院判令联悦公司、兴昊公司、谢辉立即停止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兴昊公司、联悦公司、天猫公司连带赔偿博生公司经济损失316万元。2019年10月15日,博生公司在两案中分别向原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10月29日,原审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两案各冻结联悦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或银行存款316万元。目前上述两笔款项仍在冻结中。2019年10月20日、11月25日,博生公司就上述两案向天猫公司发起投诉。联悦公司提出申诉,并于2019年11月10日出具《知识产权保证金承诺函》,同意缴存100万元保证金于其支付宝账户内,并同意支付宝公司及天猫公司冻结其网店自2019年11月10日22点起的全店所有销售收入。

2020年4月10日,原审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判令:谢辉、兴昊公司、联悦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兴昊公司、联悦公司连带赔偿博生公司经济损失316万元。同日,博生公司再次向天猫公司就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投诉。2020年4月17日,天猫公司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联悦公司、兴昊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9日就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均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博生公司表示将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权的368号案仍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2020年1月2日兴昊公司对该案所涉180.2号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再查明,截至2020年11月5日联悦公司提起本行为保全申请之时,联悦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共被冻结1560万元。其中,632万元为原审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款项;100万元为联悦公司根据其出具的《知识产权保证金承诺函》同意缴存的款项;828万元为联悦公司同意支付宝公司及天猫公司冻结的其网店自2019年11月10日22点起的全店所有销售收入。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联悦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重点需要审查如下问题:(一)联悦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提起行为保全申请的主体资格;(二)本案应否采取恢复链接行为保全措施;(三)本案担保金额的确定。
 

(一)关于联悦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提起行为保全申请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