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淘淘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当事人对再次侵权行为事先约定赔偿数额,主要目的在于阻遏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兼具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符合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补偿与惩罚并重的法律精神。结合侵权作品、权利类型和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等因素,确认被诉行为属于在先调解协议中约定的重复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据在先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案号 |
(2020)京0491民初2853号 |
案由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员 龚 娉 |
法官助理 |
李绪青 |
书记员 | 孙 悦 |
当事人 |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C座内B座8层801。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方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北京淘淘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漷兴三街1号-29。 法定代表人:夏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权,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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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淘淘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 000元; 二、驳回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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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2853号
当事人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C座内B座8层801。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方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淘淘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漷兴三街1号-29。
法定代表人:夏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权,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与被告北京淘淘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淘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龚娉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与被告淘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权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万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下架侵权产品;2.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 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 000元(包括公证费800元,律师费19 200元)。
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21日Vampire Squid Production Ltd(英国)取得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一部》、《海底小纵队第二部》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分别于2015年8月6日、2016年3月14日对上述权利予以登记。2015年5月1日Vampire Squid Production Ltd(英国)创作完成成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制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三部》,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于2017年2月4日予以登记。2011年9月21日Vampire Squid Production Ltd(英国)取得了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5日对上述权利予以登记。
2017年10月16日,原告经Vampire Squid Production Ltd授权取得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一部、第二部、第三部及后面所有部集,包括所有独立的特别篇等,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和《海底小纵队标识》,以及由被授权人根据前述作品自行或委托创作的新作品的独占许可的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境内,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53年1月31日止。依法享有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和《海底小纵队标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2018年11月,被告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侵害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被告在当当网开设的名为“淘淘智汇商品专营店”的网店,上传大量侵犯涉案著作权的图片并大量销售侵权产品,将正版商品和盗版商品在上述知名电商平台上掺杂混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原告就该侵权行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4月25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并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若再次发生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 000元。原告于2019年9月又发现被告在唯品会开设名为“淘淘智汇商品专营店”的网店,上传大量侵犯涉案著作权的图片,并大量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再次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被告多次在不同知名电商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恶意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同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再次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应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 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请求贵院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淘淘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被告未侵犯原告作品的著作权。1.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动画作品的复制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被告仅是在网络平台发行销售了带有原告动画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的商品,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足以说明,被告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发行销售商品,而无意对原告作品中的角色形象通过网络传播,没有实施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故意。除此之外,被告并没有原告所称“上传大量侵权涉案著作权的图片”的行为,从本案的事实和原告提交在案证据来看,被告仅仅是为了发行被诉商品,在网络上使用了被诉商品正面照,并没有对原告作品中的角色形象通过剪辑、改编等任何形式的使用。2.被告确有使用涉案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也承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但除通过发行销售取得收入之外,并没有给被告带来其他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利益。3.被告使用原告作品并不会给原告正常行使其动画作品的带来任何不利影响和损失,仅是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的复制权、发行权,没有侵害整个动画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关于赔偿金额,原告没有且无法举证其实际损失,而被告举证了收入。被告发行销售的被诉商品为水画本涂水画册,原告没有举证他们发行或者授权他人发行与被告发行商品相同的产品。被告的发行行为,理论上不会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简言之,被告发行商品没有挤占原告或者其授权的其他产品的市场份额。那么,本案中被告举证的收入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第三,(2019)京0491民初275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合法性存疑。著作权法明确有“事后赔偿约定”的法律规定,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只有在无法查清原告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反所得时,原、被告双方可以对赔偿数额进行协议。如果对于原告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能够查清,当然应该按照查清的数额赔偿,被告的侵权收入仅仅为200余元,而双方约定赔偿金却高达200 000元,违反损害填平原则。第四,如果法庭认定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北京高院对赔偿的协议做了限定,要求侵权赔偿应该按照法定顺序和标准进行,并规定当事人协议赔偿计算方法应当合理。本案被告的侵权收入仅仅为200余元,而双方却事先约定了高达200 000元的赔偿,如果判令其合理,当然有违期待可能。另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恳请法庭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第五,被告为年轻人创业,侵权系管理不善,没有侵权恶意,恳请原告谅解,法院依法人性化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之相关事实
(一)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事实
1.《海底小纵队》动画片尾署名截图显示,版权由Vampire Squid Production Ltd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