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合成金蝶公司)
被告: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财智公司)
金蝶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财务软件的开发、销售及配套的财务凭证纸的销售等。金蝶公司在财务软件和财务凭证纸领域深耕多年,对“金蝶”品牌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和宣传,是该行业的龙头企业。金蝶公司拥有第1505793“”商标、第26760297号“”商标、第4362974号“”商标、第28658925号“”商标及第18790329号“”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印刷纸、分类账本、表格”等商品上。
2008年4月7日,黄某与金蝶公司签订《金蝶员工入职声明》,其后作为该公司西部区总监负责采购物流、成都直销工作。2012年7月2日,财智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办公用品、文具用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等。2013年7月5日,黄某从金蝶公司离职后加入财智公司。2013年1月1日,据财智公司申请、经金蝶公司授权,财智公司成为成都地区金蝶配套产品的金牌合作伙伴,一直持续到2014年12月。2015年3月,金蝶公司开始使用“金蝶妙想”商标,至2015年6月,“金蝶妙想”商标在财务软件及财务凭证纸商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8月12日,黄某成为财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100%,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本案立案受理后,财智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黄某在本案开庭时作为财智公司员工参加诉讼。
2015年初,财智公司在授权终止后,继续在财务软件及凭证纸商品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继续销售金蝶软件及其配套的凭证纸。财智公司在其销售的财务凭证纸商品上以及宣传推广中标注“适用于金蝶”,同时突出使用“金蝶、“Kingdee”标识。此后,财智公司先后于2015年11月和2017年11月在第16、9、35类商品上分别申请第18233177号、第18233130号和第27329567号“金蝶妙想”商标。其中,第18233177号“”商标于2016年12月14日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另两枚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不予注册。2017年12月8日,财智公司利用其恶意抢注的第18233177号“金蝶妙想”商标,对金蝶公司的“金蝶妙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并在“京东”平台对金蝶公司经营的店铺进行恶意投诉,称其店铺内多处使用“金蝶妙想”侵害其第18233177号商标。金蝶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提交了《商标申诉书》向京东平台进行答辩。此后,经金蝶公司申请,第18233177号“金蝶妙想”商标于2018年2月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金蝶公司认为,财智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财智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金蝶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