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路伯伦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尚品宅配厨卫有限公司、佛山市丁普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因需认定原则,不同的个案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同、被异议商标或被诉标识不同、具体案情不同,对同一注册商标是否认定驰名的结果亦可能不同。故本案中第9288036号“尚品宅配 ”注册商标是否曾被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仅系本案认定是否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而承前分析,根据广州尚品宅配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以及本案的基本情况,第9288036号“尚品宅配 ”注册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达到驰名状态。另外,被告中山市路伯伦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尚品宅配厨卫有限公司、佛山市丁普乐电器有限公司在生产、宣传、销售被诉商品的过程中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不仅在经营活动中全方位使用被诉“尚品宅配”标识,还毫无依据地与“尚品宅配”商标、代言人形象等同时宣传使用,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故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尚品宅配公司500万元。
一审案号 |
(2019)粤73民初1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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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 (2021)粤民终2279号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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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肖海棠 审 判 员 王碧玉 审 判 员 张胤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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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蔡筱雨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85 号 3501 房之自编 01-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连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贵,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玲,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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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路伯伦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328 号之五(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品宅配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社区顺德高新区(容桂) 新德路 5 号 2 栋三楼之五。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碧霞,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丁普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社区昌宝东路一横路 1 号首层之 一、二层之一、三层之一、五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田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广东真善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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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在被诉商品及宣传中侵害广州尚品宅配公司第 9288036 号“尚品宅配”商标权的涉案行为。 二、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包含“尚品宅配”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尚品 宅配”文字。 三、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 spzpcd.com、spzpcw.com 及 sp-zp.com 域名。 四、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500 万元给广州尚品宅配公司,路伯伦公司、丁普乐公司对上述 500 万元中的 28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新浪家居、网易家居网站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消除对广州尚品宅配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六、驳回广州尚品宅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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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 73 民初 1130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 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 73 民初 1130 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 73 民初 113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佛山市顺德区尚品宅配厨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尚品宅配”字号的企业名称; 四、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 73 民初 1130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佛山市顺德区尚品宅配厨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00 万元,中山市路伯伦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 500 万元中的 28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佛山市丁普乐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 500 万元中的 40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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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 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