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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华润一楼盘突出使用“华润”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判赔84万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4/27 浏览量:1066

——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赣02知民初2号
二审案号 (2020)赣民终619号
案由
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罗    伟
审判员邹征优
审判员胡建文
书记员 熊孟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太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新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芬,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乐平华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将涉案楼盘中所有涉及“华润”文字的名称去除,不得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及商业管理等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类似的文字;
二、乐平华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华润”相同或类似的文字;
三、乐平华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4.1万元;
四、驳回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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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民终6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太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新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芬,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平华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2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乐平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新生、黄斌,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李琴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


乐平华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2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根据(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8024号公证书所认定的侵权行为,与乐平华润公司无关,乐平华润公司在项目开发及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的均是“翥山天城”名称,并未对“华润”进行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乐平华润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合同,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小区内的“华润·翥山天城”标识与乐平华润公司无关。按消费习惯,消费者首先关注的是小区入口的“翥山天城”标识,然后进入售楼处进行房屋买卖相关询问,该两处没有使用任何“华润”标识,更不可能会引起消费者混淆性误认。商品房是大宗物品,消费者进入售楼处重点关注的是楼盘的地段、房型、售价、小区规模、周边的环境、配套设施、交通状况等多个方面。2.(2019)沪长证经字第4381号公证书中内容与乐平华润公司无关,乐平华润公司与乐平市在线网络文化传播中心签订的《乐平在线房地产广告客户专用协议》已于2015年5月31日终止,之后乐平在线网站上出现的“华润”标识的宣传广告与乐平华润公司无关,此前即使有使用不当行为,也已过诉讼时效。3.乐平华润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登记成立,根据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此时“华润”商标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乐平华润公司在公司设立登记时不存在主观恶意,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4.鉴于前述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对赔偿金额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


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辩称:

1.乐平华润公司在涉案楼盘和乐平在线网站宣传推广涉案楼盘时突出使用“华润”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乐平华润公司关于物业公司使用“华润”字样与其无关的主张。乐平华润公司仅提交一份合同拟证明其与乐平在线网在2015年停止合作,但是,该合同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乐平华润公司与乐平在线网合作的实际起止时间,也不足以证明乐平在线网至今仍在发布涉案楼盘相关广告的行为与乐平华润公司无关。

2.乐平华润公司擅自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的注册商标作为其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乐平华润公司成立于2010年,晚于涉案华润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华润集团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乐平华润公司将“华润”作为其字号使用,并且在房地产项目突出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华润集团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3.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于2019年发现乐平华润公司的侵权行为后提起了诉讼,且乐平华润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因此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4.鉴于乐平华润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華潤”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乐平华润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判决乐平华润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华润字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4.1万元合法合理,依法应予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乐平华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776090号、第3346105号、第773121号、第3346104号、第779532号、第33461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将“华润·翥山天城”楼盘中所有包含“华润”文字的名称、标识去除,并停止在其他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及商业管理等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


2.乐平华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3.乐平华润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江西日报》、《景德镇日报》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消除影响;


4.乐平华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4.1万元,合计人民币304.1万元;5.乐平华润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5年1月21日,华润集团经核准注册第776090号“華潤”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张贴广告、室外广告、广告传播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1994年12月7日,华润集团经核准注册第773121号“華潤”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业、住所(公寓)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6日。1995年3月21日,华润集团经核准注册第779532号“華潤”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水下建筑、房屋建筑监督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3月20日。2004年5月14日,华润集团经核准注册第3346105号“華潤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图文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2004年12月28日,华润集团经核准注册第3346104号“華潤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图文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资本投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2005年2月7日,华润集团经核准注册第3346103号“華潤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图文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2月6日。

华润集团前身是1938年于香港成立的“联合行”,在香港及内地拥有或控股多家公司,现已成长为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连续多年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企业,2018年排名第86位,2019年6月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为“2019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第12位,品牌价值评估为2758.69亿元人民币。华润集团旗下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型地产发展公司,公司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华润置地有限公司2007年至2018年年报证实,华润置地有限公司经营网络遍布全国各大主要城市,综合营业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增长较快,在全国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华润集团对“华润”字号及商标投入大量宣传,宣传时间长、程度深、地理范围广,使得涉案“华润”商标在房地产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知悉。

2001年10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内容为,华润集团是在香港注册,并由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并在内地注册成立了中国华润总公司。字号“华润”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5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据该公司反映,国内一些企业的名称以“华润”作为字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清理。二、新设立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如果与华润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无投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2010年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134号),内容为,华润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53家特大型骨干中央企业,该企业中的“华润”字号和商标经6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成为中央企业重要的国有无形资产。为切实保护华润集团的知识产权,国家工商总局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华润”字号加强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但近期针对“华润”字号和商标的侵权行为时有反映,严重影响了华润集团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继续严格执行总局《通知》规定,加强“华润”字号保护工作。各地要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再进行一次清理。二、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华润”等商标专用权。

华润集团注重对商标的保护、维护和发展。其涉案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认定为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且华润集团诸多商标及“华润”字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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