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北京永和志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志达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公司)
字节跳动公司享有“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即涉案商标)专用权。涉案商标用于“今日头条”手机应用App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并获得众多荣誉。字节跳动公司发现,永和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今日头条系列休闲鱼肉制品”的包装袋、包装盒等上突出使用“今日头条”“今日头条鱼”等标志,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多家销售平台宣传销售其多款鱼肉制品时均使用上述标志,并将“今日头条”标注为该商品的品名。永和志达公司大量批发销售永和公司生产的上述商品。字节跳动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永和公司在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与鱼类图形相结合的文字“今日头条鱼”,且在整体视觉上突出文字“今日头条”。同时,永和公司在其天猫网店“食为先旗舰店”的产品介绍中突出使用文字“今日头条 无‘鱼’伦比”,在产品名称中使用文字“今日头条小鱼仔”。相关公众在看到“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仔”时,易与涉案商标“今日头条”相联系。永和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今日头条”的商业信誉来推销其商品,另一方面在原有商标文字“今日头条”的基础上增添其他词汇从而产生新含义的使用方式,不但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更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侵害了字节跳动公司的涉案商标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永和公司、永和志达公司停止侵权;永和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今日头条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48802元。
永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