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湘范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青秀区番食柳餐饮店、廖勇波因、广州合盛创新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
(2021)桂0103民初42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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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 (2021)桂01民终13995号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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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胡桂全 审 判 员 屈勇强 审 判 员 于代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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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唐冰发 | ||||||
书记员 | 陈 莹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湘范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迟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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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青秀区番食柳餐饮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经营者:廖勇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勇波。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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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合盛创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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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番食柳餐饮店、廖勇波立即停止侵害湘范儿公司第17696603号、第195004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番食柳餐饮店赔偿湘范儿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13000元; 三、廖勇波对上述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湘范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湘范儿公司对合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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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3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 二、南宁市青秀区番食柳餐饮店立即停止侵害广西湘范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7696603号、第195004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南宁市青秀区番食柳餐饮店赔偿广西湘范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35000元; 四、驳回广西湘范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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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