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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评论
深圳“头条百科”侵犯“头条”商标专用权被索赔450万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5/06 浏览量:565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20)浙8601民初1624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王江桥
审判员    向    宇
审判员    叶胜男
书记员 施亮
当事人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雪茹,总经理。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第22908683号“头条”、第22908684号“头条”、第7708127号“头条”、第15131641号“头条”、第18051882号“今日头条”、第19707980号“今日头条”、第15130060号“今日头条”、第19707979号“今日头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www.30"www.toutiao.com"().com”(今日头条)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则由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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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8601民初1624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雪茹,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今日头条公司)与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故事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今日头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郑金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故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深圳故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深圳故事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中使用“头条”名称以及停止利用“今日头条”影响力盈利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深圳故事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50万元;


4、判令被告深圳故事公司连续30日内在今日头条、腾讯、网易、新浪首页刊登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深圳故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字节跳动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目前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已覆盖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75个语种,曾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位居应用商店总榜前列。字节跳动公司在海内外推出了多款有影响力的产品,包括综合资讯类的今日头条、TopBuzz、NewsRepublic视频类的抖音、TikTok、西瓜视频、BuzzVideo、火山小视频、VigoVideo,以及AI教育产品、AI技术服务和企业SAAS等新业务。字节跳动公司是最早将人工智能应用于移动互联网场景的科技企业之一,经营的“今日头条”应用(域名:www.""(www.toutiao.com).com)是一个通用信息平台,致力于连接人与信息,让优质丰富的信息得到高效精准的分发,促使信息创造价值。今日头条目前拥有推荐引擎、搜索引擎、关注订阅和内容运营等多种分发方式,囊括图文、视频、问答、微头条、专栏、小说、直播、音频和小程序等多种内容体裁,并涵盖科技、体育健康、美食、教育、三农、国风等超过100个内容领域。


字节跳动公司享有“头条”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包括:(1)第22908683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策略咨询;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广告代理;广告宣传”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3月7起至2028年3月6日;(2)第22908684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3)第7708127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代理;广告宣传;样品散发;张贴广告”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1年1月7日至2031年1月6日;(4)第15131641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05月21日至2027年05月20日字节跳动公司享有“今日头条”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包括:(1)第18051882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拍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2)第19707980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3)第15130060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4)第19707979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


浙江今日头条公司于2016年12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登记注册,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经字节跳动公司授权,浙江今日头条公司享有上述“头条”商标和“今日头条”等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并有权就维护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与字节跳动公司共同提起诉讼或投诉,并获得赔偿。同时,字节跳动公司是综合资讯类应用“今日头条”新闻数据客户端的经营者,为用户提供个性化信息以及全新的新闻阅读模式等服务。浙江今日头条公司是“今日头条”应用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今日头条”应用提供推广宣传、数据分析运营、定向信息展示等相关服务功能。两原告对“今日头条”综合资讯类应用共同享有相关竞争利益,并共同享有“今日头条”经营所产生的合法权益。


2020年4月30日,字节跳动公司旗下公司北京互动百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正式上线“头条”百科(www.""(www.baike.com)..com)“头条”百科是“今日头条”旗下的中文网络百科全书。用户可以在“头条”百科上搜索词条,获取信息服务,也可以创建、编辑、修订词条,共享专业知识。字节跳动公司旗下的“头条”百科已收录了超过1800万个词条,覆盖人物、科学、自然、文化、历史、娱乐等类别,除了学术类内容,也包含热点事件追踪。


深圳故事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5日,其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等。两原告发现,深圳故事公司在其运营的头条百科网站(域名:www.(:www.toutiaobaike.com)"".com)突出使用“头条”标识,如将“头条”百科标识为网站名称,在网页中突出使用“头条”百科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深圳故事公司的“头条百科”网站内容亦涵盖人物百科,品牌百科,童星百科,机构百科,影视百科等栏目。该网站自称是一部自由、开放、共享的网络百科全书,并提供数据合作,资源合作,API输出等商务合作。该网站提供付费收录百科词条服务,并向用户提供专业的商业百科推广服务。深圳故事公司工作人员在为用户提供创建百科服务中,自称其“头条”百科网站属于“今日头条”,且由于深圳故事公司头条百科的网站域名“www."www.toutiaobaike.com"”直接将今日头条域名“www."www.toutiao.com""www.com".com”和头条百科域名“www.baike.com”域名组合使用,导致用户误认为深圳故事公司的“头条”百科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某种关系,导致消费者对网站的运营主体产生混淆误认,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据用户反馈,在用户产生混淆后,深圳故事公司要求用户支付费用修改词条,用户付款后并未实现在字节跳动公司产品上展现预期内容,致使用户向字节跳动公司投诉并称字节跳动公司存在“圈钱”行为。经字节跳动公司检索,在知乎、微信公众号等第三方平台上大量存在用户误认为深圳故事公司网站系两原告头条百科网站的信息。故,深圳故事公司的“头条百科”故意与字节跳动公司的“今日头条”建立联系并与字节跳动公司旗下“头条”百科故意混淆的行为,致使用户对其推广服务产生了来源、效果、质量上的错误认知,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综上,为维护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