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运营评论
“金牌兄弟搬家”攀附“兄弟搬家”商誉,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5/07 浏览量:722

——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京0105民初27812号
二审案号 2021)京73民终957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杨   洁 

审判员 姜丽娜 

审判员 李   洹 

法官助理  田   芬、申明明  
书记员 申明明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吴世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华,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域名为bj-xiongdibanjia.com)、58同城(域名为58.com)、百姓网(域名为baixing.com)中使用与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第4076142号、第7999706号、第1179479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被告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在58同城推广平台中使用“兄弟总部”“兄弟总公司”“兄弟金牌总部”“兄弟金牌总调度”“兄弟金牌总公司”进行商业推广,停止使用其网站域名(bj-xiongdibanjia.com);

三、被告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兄弟搬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被告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费用620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微信号:ip_butler或18611183071(手机号同微信号),知产小管家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图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9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吴世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华,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兄弟金牌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兄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2781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兄弟金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永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豪,兄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杨双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一审被告)诉称


兄弟金牌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只是对“兄弟搬家”进行了商标注册,但是对于“兄弟”两字并未进行商标注册,上诉人使用“兄弟”两字作为公司名称并非是假冒商标行为,且上诉人使用时候的核心是“兄弟金牌”四字,因此并不会造成混淆。二、上诉人登记注册的时间早于被上诉人,不存在假冒商标行为的事实。我们有在先使用的权利。三、一审法院依据昌平法院的判决作出判决是没有依据的。四、本案一审判决所述要求上诉人赔偿8万元以及6200元维权费用没有事实的依据。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四项判决有误。望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辩称


兄弟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兄弟公司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兄弟金牌公司停止假冒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兄弟金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使用带有“兄弟搬家”文字的企业名称;3.判令兄弟金牌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4.判令兄弟金牌公司赔偿我公司合理费用6200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成立于1996年,从事专业的搬迁包装运输服务,我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具有较高的企业知名度。(2012)昌民初字第599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兄弟搬家”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我公司于2007年7月7日注册取得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于2015年3月28日注册取得第7999706号“兄弟+图形”注册商标,于2015年8月28日注册取得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核定的类别均为第39类。兄弟金牌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官网使用与我公司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与我公司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商标近似的“金牌兄弟搬家”标识,在其百信网主页上使用与我公司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相同的标识,在58同城推广平台使用与我公司第7999706号“兄弟+图形”近似的“金牌兄弟”图形标识,并突出“兄弟”二字,上述行为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兄弟金牌公司与我公司同处于北京搬家市场,其使用bj-xiongdibanjia.com作为其官网域名,并在58同城推广平台中突出使用“兄弟总部”“兄弟总调度”“兄弟总公司”等我公司的企业字号和简称,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兄弟金牌公司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时在“兄弟搬家”中间加上修饰用词“金牌”二字,恶意假冒意图明显,具有攀附我公司商誉的意图,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我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兄弟公司成立运营及商标注册情况

兄弟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5日,经营范围为装卸服务、货运服务、劳务服务、设备起重服务、仓储服务等。

2007年7月7日,兄弟公司取得了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指定颜色)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货物运输、送货、货运、运输、运输家具等。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2015年3月28日,兄弟公司取得第7999706号“兄弟+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搬运、货运、运输、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拖运、汽车运输、货物贮存、快递(信件或商品)。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

2015年8月28日,兄弟公司取得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搬运、卸货、货物递送、货运、运送家具、运输、搬迁、商品包装、货运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

2016年,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兄弟公司使用在货物运输服务上的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荣获2015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8年6月。

兄弟公司在2008年度至2017年度连续被评定为单位质量信誉考核AAA级。2008年8月,兄弟公司被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评为2008年度北京市道路运输百强诚信企业。同年10月,兄弟公司获得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工程和环境部颁发的荣誉证书。同年11月,兄弟公司被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物流快讯》专刊编辑部评为北京市城市保障道路货运“绿色车队”奥运十佳民营企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