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NFT数字作品是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特定数字化作品。在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发布者)通过将NFT数字作品在交易平台上架发布的形式,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NFT数字作品交易的对象系底层文件为数字化作品的数字藏品。NFT数字作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民法保护时体现为一种财产性权益。NFT数字作品出售转让的结果是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移转财产性权益,并非物权的移转,故其虽能产生类似于“交付”的后果,但尚不能落入发行权的规制范畴,故目前NFT数字作品交易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尚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案号 |
(2022)浙0192民初10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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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 (2022)浙01民终5272号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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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徐 珺 审 判 员 高海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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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陈宇菁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676号香溢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石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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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社区力嘉路108号A栋A6-23。 法定代表人:邵云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来,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启迪,浙江垦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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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原与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奇策公司《胖虎打疫苗》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原与宙公司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0元; 三、驳回奇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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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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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