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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入“元宇宙”,知识产权保护新视角—“虚拟服装”相关商标注册申请问题
来源:永新知识产权 日期:2023/01/11 浏览量:729

前言:

过去的2021年,被称为“元宇宙元年”。自这一年起,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地方政府,针对“元宇宙”相关产业的政策设计已开始有序推进。在国家层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曾于202112月在《元宇宙如何改写人类生活》一文中表示,要理性看待元宇宙带来的新一轮技术革命和对社会的影响;20221月,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要创新发展云生活服务,深化人工智能、虚拟现实、8K高清视频等技术的融合,拓展社交、购物、娱乐、展览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生活消费品质升级。而在地方政府层面,据统计,截止20228月,已有717市地方政府相继发布“元宇宙”建设规划。
在此背景下,探讨“元宇宙”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命题具有了现实意义。由此,基于对“元宇宙”概念与内涵的理解,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下,本文选取与服装领域息息相关的两大主题,分为两期内容,探讨“元宇宙”所带来的新的问题与挑战。

一、“元宇宙”的概念及内涵

“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在小说中,作者尼尔·斯蒂芬森创造了一个与人们惯常想象的互联网虚拟实境所不同的,和社会紧密联系的三维数字空间。此空间与现实世界平行,在现实世界中地理位置彼此隔绝的人们可以通过各自的数字化身进行交流娱乐。“元宇宙”的英文“metaverse”由“meta”和“verse”两个词根组成,前者在希腊语中的含义为“虚拟的、无形的”,后者则对应“宇宙”(universe)。可见,“元宇宙”所想表达并构建的,是一个“虚拟无形的平行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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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崩》小说封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资本的介入,元宇宙概念横空兴起并异常火爆,大有掀起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态势。关于其内在本质,不同的主体以不同的视角,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与解释。脸书创始人兼CEO马克·扎克伯格认为:元宇宙是个跨越许多公司甚至整个科技行业的愿景,你可以把它看作移动互联网的继任者。英伟达CEO黄仁勋认为:现实世界和元宇宙是相连接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刊文《元宇宙如何改写人类生活》则指出:世界上没有称为“元宇宙”的单一技术,元宇宙是现有各种技术的组合和升级,可以理解为“3D版的互联网
同时,百度百科记载了相对通俗易懂的“元宇宙”定义: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通过这一定义以及前文所述不同视角的解释,不难发现“元宇宙”的本质即为:整合现有各种技术下的虚拟世界与数字生活空间。

二、“元宇宙”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新命题

从前文所述“元宇宙”的概念与本质来看,其内涵与外延实则十分广泛。作为“现有各种技术”的整合,其与各类基础及高新技术相关,由此引发的专利权保护问题将会形形色色、层出不穷;同时,技术革新亦将为其他权利保护,例如著作权的保护带来诸多新问题,包括确权、取证、停止侵权等方面的难题。
另一方面,“元宇宙”的应用场景及所构建的世界为“虚拟的、数字的”,这将使得现实生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很有可能在虚拟世界中得以重现并呈现出新形态,并将不可避免地给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新的冲击与挑战。
由此,知识产权制度下的各种权利类型及规制行为,均有可能为“元宇宙”所涉及并引发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与技术革新相关,亦与彼时的社会伦理、道德及法律原则相关。
作为一个火热的概念与领域,目前,学界及业内相关人士,已对“元宇宙”已面临及可能面临的诸多新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涵盖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等。此外,其所衍生的基础性问题,例如“虚拟人的人格权”、“虚拟物的财产权”等等,同样引发了讨论与研究。考虑到服装领域的特点与发展态势,本文将选取其中备受业内外人士关注的两大问题,来探讨在“虚拟服装”、“NFT数字作品”方面,“元宇宙”给相关商标权及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与可能的应对思路。

三、虚拟商品的商品分类问题

在“元宇宙”概念的加持下,各类虚拟商品应运而生。其中,异常火爆的是虚拟服饰。与实际穿戴不同的是,虚拟服饰并不能真正穿戴到消费者身上,而是需要消费者提供自己的照片,或者通过创设自己的虚拟形象,在数字空间购买并穿上自己喜欢的衣服,打造独一无二的“专属时装大片”。
据报道,早在2018年,来自挪威的品牌Carlings即推出了旗下首个虚拟时装系列Neo-Ex,风格偏向街头潮流,各个款式的价格也主要集中在10欧元到30欧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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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ings推出的Neo-Ex系列虚拟服装)

此后不久,荷兰数字时尚公司The Fabricant2019年推出全球第一件区块链服装 Iridescence。据报道,这件虚拟服饰有着逼真质感和彩虹般的光泽,可以呈现随风飘扬的动态效果。这条虚拟长裙最终以高达 9500 美元的价格在纽约 Ethereal Summit 区块链拍卖会上成交拍卖,引起全球媒体一片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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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abricant推出的虚拟服装Iridescence

再往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品牌和设计师踏入了虚拟服饰领域。例如,Gucci2020年开始布局虚拟时尚市场,与Genies联手打造了虚拟衣橱,在其平台上Gucci可以售卖各种虚拟服饰。紧随其后,其他奢侈品牌也在虚拟服装上有所动作。巴黎世家与《堡垒之夜》合作推出数字服装、LV 尝试游戏皮肤、Prada 等也宣布推出虚拟服装 。同时,运动品牌Nike推出了虚拟运动鞋,并在OpenSea平台上架,最低售价3以太币(超过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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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cciGenies合作推出的虚拟服装、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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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e推出的虚拟运动鞋“RTFKT x Nike Dunk Genesis CryptoKicks”)

虚拟服饰的火热离不开其背后蕴含的巨量市场,逐利的本性使得更多的公司纷纷下海。另一方面,在数字时尚支持者看来,虚拟服饰乃至虚拟商品消费可以减少资源浪费,实现环保减碳,尤其适合那些“衣服寿命止于拍照”的年轻一代。除了环保,虚拟服装还被寄予了无性别、无尺寸、想象无限的美好愿景。然而,作为一种新颖的商品形式,包括虚拟服饰在内的虚拟商品,在商标申请注册相关的商品分类上,引发了一系列新问题。
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基本上需要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商标五方会谈确定的商品及服务项目名称,来选择申请注册的商品及服务。而我国最新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22文本)》中,并未收录与虚拟商品相关的商品/服务类别。同时,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基于商标五方会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亦不包括与与虚拟商品相关的商品/服务类别。这使得,若有意在中国开展相关业务并申请注册商标,仅根据官方指南,将在申请注册商品及服务的选择上,陷入难题。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越来越多国家开始积极探索并开放虚拟商品相关的商标申请与审查。例如,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在今年公布了新的涵盖虚拟商品商标申请的审查指南,该指南已于今年714日开始生效。该指南规定,虚拟商品可以在第9类下以简单的形式虚拟XXX(商品名称)进行指定,例如虚拟服装虚拟鞋子,且详细指定虚拟商品的名称是必要的,类似虚拟商品之类的模糊描述由于范围过于宽泛会导致无法被接受。同时,关于虚拟商品之间、以及实体商品和虚拟商品之间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的问题,该指南明确,虚拟商品之间将根据其类型进行分类和比较,就像其实体商品一样。实体商品和虚拟商品之间,通常默认为非类似商品,不会被视为冲突。[1]
又如,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同样在今年发布了关于虚拟商品和NFT分类方法的指南。该方法被写入2023年版指南草案《EUIPO系统用户的主要参考点》中。EUIPO表示,虚拟商品和NFT属于尼斯分类的第9类,这是因为它们被视为数字内容或图像。与此类商品相关的商品服务将按照现有实践进行分类。在向EUIPO提交申请时,虚拟商品“NFT”这两个术语本身都是不可接受的。相反,与虚拟商品相关的物品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2]
从前述域外经验来看,与虚拟商品相关的商品分类,更被接纳为尼斯分类的第9类商品。而从常见的虚拟商品的本质及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现有商品名称的实际出发,第9类商品似乎确实与虚拟商品息息相关。例如,对目前火热的NFT美术藏品而言,其本质为一张数字图片,而目前我国第9类商品中,包括“090696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90901群组),即与数字图片的特征及本质相一致。而对于虚拟服饰而言,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与产品特征,例如能否能够与消费者进行交互,抑或是一件单纯的NFT服饰藏品,其本质可能与第9类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手机图像”等相关。
除了第9类商品外,从虚拟商品的特征出发,其可能与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的部分服务产生关联。例如,第35类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第41类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等服务;第42类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动画设计(替他人)”、“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

国际分类

具有关联可能性的商品/服务

9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可下载手机图像;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虚拟现实游戏软件;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可下载的视频游戏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

35

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商业信息;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商业信息目录;等

41

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提供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等

42

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动画设计(替他人);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制作或维护;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计算机游戏编程;计算机图像设计;视频游戏开发服务;数字内容形式跨平台转换;电子数据存储;电子信息的数据转换;虚拟现实软件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