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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评论
索赔变更为3.6亿元,菲利华公司与前员工的技术秘密恩怨情仇
来源: IPRdaily 日期:2023/03/06 浏览量:777
“菲利华对这起诉讼的索赔金额由12094.50万元变为36050.36万元。”

3月2日,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菲利华”)发布公告,公布了一起由其公司提起的一桩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的进展。本次公告主要是对其诉讼请求的变更情况的公开,菲利华对这起诉讼的索赔金额由12094.50万元变为36050.36万元,被告涉及两名自然人及其相关公司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鑫友泰公司”)。

据悉,菲利华始建于1966年,主要从事石英玻璃材料及制品、石英玻璃纤维及复合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服务于半导体、光通讯、航空航天、光学等高新技术领域是中国石英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鑫友泰光公司于2009年07月1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石英玻璃纤维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石英玻璃及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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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闹心,前雇员变成了新冤家 


本案的被告一为陈某某,被告二为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鑫友泰公司”),被告三肖某某为鑫友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菲利华在公告中表示,从1979年从事石英纤维的研制和生产起,就通过自主研发掌握了与拉制石英纤维有关的技术,并借此实现了石英纤维的量产,在行业内取得较高知名度。菲利华为保护相关技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保密措施,经司法鉴定,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公告显示:1991年,陈某某进入菲利华的前身沙市市石英玻璃总厂工作,期间参与了多项与涉案技术秘密有关的科研项目。离职后的陈某某在2009年7月与肖某某等人出资设立了鑫友泰公司,并在其中任总经理一职,负责鑫友泰公司全面工作,分管技术。菲利华表示,陈某某、肖某某、鑫友泰公司共同非法使用了其技术秘密,非法生产、销售侵权石英纤维产品,非法获利巨大。且经司法鉴定,鑫友泰公司使用的技术与原告拥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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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奈,与老东家对簿公堂输过官司 


公告显示,菲利华在今年1月6日收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鄂01知民初7号,菲利华在本案中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卸并销毁相关设备、图纸、电子文档资料及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2094.50万元。由于该起诉讼的索赔金额约占菲利华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91%,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因此此前菲利华未对该起诉讼进行公开。

菲利华称,近日,基于新发现的证据和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其向武汉中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变更为36050.3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于变更后的涉案金额约占菲利华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4.64%,达到了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因此菲利华对此案进行了公告。目前,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请求变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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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发起的技术秘密侵权诉讼外,此前菲利华还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过上述三被告。公告显示,2021年11月18日,荆州中院作出(2021)鄂10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陈某某、鑫友泰公司、肖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罚金(公告未公开罚金金额)。后三被告因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2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刑终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在此前的商业秘密诉讼中,上述三被告已然败诉,而在菲利华新发起的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中,谁又能笑到最后呢?
王深蓝 IPRdaily#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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