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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评论
竞争案例丨索赔3000万!聘用同行员工及对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3/03/07 浏览量:598

——上海甲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微创心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坏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就因人才流动产生的法律关系而言,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等均可能会予以调整。虽然人才也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但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才流动的调整和规范应当遵循兜底性和谦抑性,最大限度为人才流动和经营者自由竞争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一方面,如果经营者与相关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合作协议或者相关人员属于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因人员流动产生的争议原则上应当通过专门调整双方间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寻求救济,不应直接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主张其他经营者对于相关人员的流动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不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当举证证明其他经营者采取了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促成相关人员离职,并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
本案中,首先,李守彦原本是甲悦公司的董事,二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与甲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签订《合资协议书》。微创心通公司聘用李守彦时,即使甲悦公司与李守彦之间的相关合同、协议仍然在履行期间内,因李守彦离职产生的争议,也应通过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解决,而不是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囿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虽然甲悦公司可以主张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微创心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主张的行为应当是在李守彦从甲悦公司离职继而加入微创心通公司过程中采取了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而不是微创心通公司聘用李守彦或者李守彦跳槽本身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毕竟员工离职、跳槽等属于劳动用工市场的正常现象,也是员工选择工作单位的自由。其他经营者即使知道该员工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但仅仅聘用该员工本身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当然,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离职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综合甲悦公司提交的证据和本案的具体情况,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微创心通公司在李守彦跳槽过程中采取了有违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1)沪0115民初19088号

二审案号 (2022)沪73民终162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范静波

法官助理
邵望蕴
书记员

张晓霞

当事人

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甲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17号312、313室。

法定代表人:南红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微创心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601号1幢1002室,G层(名义楼层G层,实际楼层1层)A区、B区,二层(名义楼层2层,实际楼层3层)A区。

法定代表人:QIYILU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甲悦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