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嘉兴越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案号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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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案号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4民终2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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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案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浙民申49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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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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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何 琼 审 判 员 刘建中 审 判 员 李 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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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杨天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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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刘雨潇 | ||||||
当事人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76号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杨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满,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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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兴越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庆丰中路A幢1204室西侧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马旭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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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越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赫斯汀公司著作权(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0002334,作品名称:MS691SJ7640000(1-2))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删除网店中的商品信息、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等; 二、越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赫斯汀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000元; 三、驳回赫斯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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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嘉兴越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0002334,作品名称:MS691SJ7640000(1-2))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删除网店中的商品信息、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等”; 二、撤销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嘉兴越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四、驳回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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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定结果 |
驳回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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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定时间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