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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评论
竞争案例丨关于外观设计产品装潢是否已经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认定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3/03/09 浏览量:175

——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与商水县留华家电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如果一种外观设计专利因保护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该外观设计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若主张该设计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权利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使用该设计的商品已具有一定影响,该设计已经实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他人对该设计的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特别对于形状构造类装潢而言,因形状构造本身与商品本体不可分割,相关公众往往更容易将其视作商品本体的组成部分,而一般不会直接将其与商品的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即使使用该形状构造的商品已经成为知名商品,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得出相关公众已经将该种形状构造与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的结论,权利人的证明责任更重。本案中,惠洁公司、惠洁管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得了多项荣誉,产品在行业内也具有一定影响,但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案涉产品装潢已经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豫16民初7号

二审法院/案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豫知民终525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关晓海

审   判   员  赵玉香

审   判   员  王   群

书记员 陈帅鹏
当事人

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北段驻马店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贾俊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确山县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聪聪,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弘历,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商水县留华家电城,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大武乡乡贾庄村。

经营者:陈留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福,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惠洁公司、惠洁管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