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运营评论
综合案例丨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网络转播实时广播节目的侵权认定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3/03/10 浏览量:197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米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实时直播的广播、电视节目,符合口述作品的形式要件,但认定其属于口述作品,还应当考虑节目内容的独创性。节目呈现“事实”“思想”与“表达”混同,表达形式有限的,不宜认定为口述作品。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将其实时直播的节目在互联网上同步传播,即便节目不属于口述作品,该行为亦构成对广播组织权之转播权的侵权。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1)粤0192民初1977号

案由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邓丹云

审   判   员  李俊松

审   判   员  戴瑾茹

法官助理
李   婷
当事人

告: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秦淮区白下路358号广电大厦1911室。

法定代表人:高顺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米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浦东路52106

法定代表人:吴名能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米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万元

二、回原告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本判决已生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010-57297529